什麼是共有持分房屋土地?

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人有數個權利主體就稱為共有。共有又因各共有人有無明確之應有部分,而區分為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兩種。

資料來源:稅務旬刊第 1981

 

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人超過一人,則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人皆為持分人,持分人可以在權狀上看到自己的持分比例是多少,例如:3分之1458分之25。不動產的取得方式有很多種,不論是買賣、繼承、贈與,都沒有限制一定要是持分全才可以進行轉換,而持分權就是指只有一個所有權人的情況。

很多人會持有持分的土地或房屋都是繼承來的,假設父親有一塊土地,過世之後子女辦了分割繼承,在母親也過世了的情況下,按照法律,每個子女的繼承持分會是一樣的,有三個子女就是一人3分之1

如果沒有辦理分割繼承時,繼承的持分就會是公同共有,有公同共有的持分在買賣上就會比較麻煩一些,會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並且辦理分割,分割完才可以進行買賣喔。

 

土地共有:「公同共有」法規

民法

827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828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土地法

34-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土地共有:「分別共有」法規

民法

817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818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819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823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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