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勝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服務項目及說明
1.共有不動產之處分: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其處分、標示分割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採多數決方式辦理。
2.共有物調處之權利分割:
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地政機關調處。
3.三七五租約之排除:
民國89年1月27日前發生之耕地租約,由於都市計畫變更,且承租人也無實際耕作之情況下,租約之存在已妨礙土地之有效利用。
4. 農地農用: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人或遺贈人承受者,免徵遺產稅;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免徵贈與稅。
5.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都市或非都市土地將原使用分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或將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等。
6.日據時代繼承:
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期)於台灣光復以前者(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應依有關台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
繼承開始於台灣光復後(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後)至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者,依修正前之民法親屬、繼承兩編及其施行法規定辦理。繼承開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者,應依現行民法親屬、繼承兩編暨其施行法規定辦理。(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點)
7.地籍清理: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神明會名義登記、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限制登記、土地權利不詳及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